2023年5月1日实施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政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狐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山东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西知》(鲁建标字(2022] 8号) 要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警单位经广泛调查研%,认真总结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大量模拟计算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2014进行了全面修订。
太标准共分8章和 10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气候子区与主要计算会数;4.建筑与国护结构: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给水排水;7.电气;8.可再生与清洁能源司用;附录 A~附录 I.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提高了后住建筑的节能目标;2.大幅度提升了围护结构主要部位的热工性能;3.调整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方法,以逐时动态的方法进行全年供爱能耗计算;4.提高了对空调冷热源主机设备的能效标准;5.修改了太阳能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为能效指标要求;6.增加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采用智能家居控制系统;7.增加和词整了可再生与清洁能源利用整章内容;8.外充完善了相关的附录资料。太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邮 250024,电话:05311765607,E-mail: sdjzjn2016@:163.com)。
主编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多建设发展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大学
北京绿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气象信息中心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沃卡姆(山东)真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沃尔德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
滨州裕阳铝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朱传显 于晓明 王洪飞 徐 建 王春堂 习乃仁 崔艳秋 李向东 陈益玲 张 钊 周建昌 王 昭 杨吴明 张海燕 方琳 李晓南 周摘楠 孙鲁军 张子奇 宫海东 刘启明 杜 兵 由明通 牛彦磊于保清 郭安升 王成霞 何兆品 李 娟 孙彬栋 徐 琦 乔石佳 张晓泉 林 浩 自志强 明大伟 张金喜 崔建学 夏 艳 冷相华 刘永亮
主要审查人:徐伟 万水娥 房泽民 李国忠 郭住道 徐 虹
刘洪令 宋英芳
1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有关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碳排放,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根据我省气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集体宿舍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木标准是在原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的基础上,供暖设计能耗再降低30%,达到超低能耗水平。
1.0.4 居住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1.0.5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
1 根据山东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太阳辐射得热,通过提高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降低建筑物供暖能耗;
2通过供暖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暖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
3通过建筑迹阳、空调和通风系统等的节能设计,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
4 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5 通过合理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降低化石能源消耗量tangxin。
1.0.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术 语
2.0.1 供暖度日数(HDD18) 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C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18℃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供暖度日数。
2.0.2 空调度日数(CDD26) cooling degree day based on 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C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26℃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
2.0.3 体形系数(S)shape cocfficicnt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非供暖楼、电梯间等公共空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2.0.4 热桥 thermal bridge
围护结构中热流强度显著增大的部位
2.0.5 外墙平部分的传热系数 heat transfer coeficient ofexternal wall and roo planomural
不考虑墙体周边构造的传热系数
2.0.6 外墙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icient ofexternal wall and roof planomural unit
考虑了外围护结构墙体单元中存在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
2.0.7 窗墙面积比(CQ) window to wall ratio
房间的外窗洞口面积与房问立面单元外墙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问定位轴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0.8 建筑遮阳 solar shading ofbuilding
对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进行遮挡或调节的建筑构件及装置
2.0.9 活动外遮阳active cxternal solar shading devicc
安设在建筑物外侧并固定在建筑物或构件上,能够调节角度或形状,改变遮光状态的遮阳装置。
2.0.10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IGC) solar heat gain coeficient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太阳光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门窗或透光幕墙等)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门窗或透光幕墙等) 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11 换气次数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0.12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用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基准律筑
2.0.13 设计建筑 designing building
下在设计或需要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厮的建领
2.0.1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0.15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 (EHR-h)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 (kw) 与设计热负荷 (kw)的比值
2.0.16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cooling (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系统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总功耗 (kw) 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7 热量表 heat meter
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
2.0.18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指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该位置上的热量表称为热量结算表。
2.0.19 分户热计量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
对采用集中供暖系统的住宅,以楼栋为单位设置热量结算点和热量结算表,通过热分配方式对每户《套)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
2.0.20 热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热量结算表以及对热量结算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配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耗热量的所有仪表或系统的总称。
2.0.21 户用热量分配装置 household heat allocation device
依据分配模型把热量结算表计量的热量值,分配到各用户的仪表或系统的总称。
2.0.22 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automatic control device ofheating load
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
2.0.23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
在通过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水。对应的循环水泵则称为一次侧循环泵和二次侧循环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
2.0.24 一级泵和二级杂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在热源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循环水泵为一级泵,外网或用户侧的循环水泵为二级泵。
2.0.25 静态水力平衡阀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具有良好流量调节特性、开度显示和开度限定功能,可以在现场通过和阀体连接的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的流量的手动调节阀。简称水力平衡阀或平衡阀。
2.0.26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流量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流量阀。
2.0.27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压差阀
2.0.28 智能动态平衡阀intelligent balancing valve
集中供暖系统中,能够测量流经阀门热媒的温度、压力、流量,通过系统下达的控制逻辑及指令参数,自动调整阀门开度,满足系统动态水力平衡的电动调节阀。
2.0.29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ostatic radiator valve
与供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恒温阀或散热器恒温阀。
2.0.30 水热型地热能系统geothermal resource ofhydrothermal type
对以高于地下水水温的液态水为主的地热资源的统称。
3气候子区与主要计算参数
3.0.1 根据山东省各地的供暖度日数 (HDD18)及空调度日数(CDD26),山东全省均属寒冷地区。当2000SHDD18<3800,CDD26:90时,气候子区为寒冷A区;当2000SHDD18<3800,CDD26>90时,气候子区为寒冷 B 区。山东省城市气候子区及气象基本参数见表 3.0.1
表 3.0.1山东省城市及象基数
3.0.2全年供暖能耗主要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取 18C;
2冬季供暖计算换气次数应取 0.5h;
3 供暖系统运行时间:0:00~24:00;
4照明功率密度:5W/m2;
5设备功率密度:3.8 W/m2;
6人员设置:卧室2人、起居室3人,其他房间1人;
7人员在室率、照明使用率、设备使用率应符合表3.0.21表 3.0.2-3的规定。
4 建筑与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的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4.1.2 建筑物朝向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且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3 建筑物的房间不宜设三面外墙,同一房间不宜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外窗
4.1.4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 S应符合表 4.1.4的限值规定。当体形系数 S大于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执工性能权衡判断。
4.1.5 建筑的窗墙面积比 CQ应符合表 4.1.5 的限值规定,当CQ不满足本条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糖心vlog
4.1.6 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凸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2封闭阳台应按封闭阳台的外窗 (含门)计算窗墙面积比;
3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应计入窗户面积。
4.1.7 建筑主要房间外窗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 1/20,或采用可以调节室内换气量的设施。
4.1.8 建筑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外窗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 1/7。
4.1.9 新建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太阳能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
2太阳能光伏组件或集热板宜与建筑造型设计相协调;
3太阳能装置设置于屋面时,屋面应为无南向遮挡的平屋面或南向坡屋面;
4 屋面装饰构架、女儿墙等设施不应影响太阳能装置的日照要求。4.1.10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采用采光并或导光管采光系统等天然采光设施,导光管采光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导光管采光系统技术规程》JGJ/T 374 的规定。
4.1.11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 (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且避免短路;
2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和维修;
3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4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措施;
5噪声和排出热气流不应对周围环境有影响;
6 应设置安装、维护及防止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4.1.12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空间设有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备群控功能;
2电梯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应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
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建各部位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限值应符合表4.2.1-1 表 4.2.1-2 的规定。当热性能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 围护结构其他部位的传热系数或保温材料层热阻应符合表4.2.2的限值规定。
4.2.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传热系数应为考虑了周边构造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外墙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B 计算确定;当采用无热桥设计时,外墙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可近似按外墙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计算确定;
2外门窗的值应为门窗(包括透光玻璃和门窗框)的整体传热系数,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规定计算或门窗实测检测报告确定,部分外窗的热工性能可按附录 E参考选用;
3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楼板及隔墙、变形缝墙的K值按外墙平部分的传热系数计算确定变形缝两侧墙体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墙体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 中的限值规定;
4地面当量传热系数按010 w/ (m2K)取值。
4.2.4 寒冷 B区东、西向主要房间外窗的遮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窗墙面积比大于 0.30 且其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大于 0.50、天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大于 0.45 时,应设置活动外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条对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的要求;
2 活动外遮阳装置应与建筑立面及外窗洞口进行一体化设计。
4.2.5 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HGC一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c一外窗自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可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第C.7节的规定计算确定,计算中部分数据应以检测值为准:
SCs一建筑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按附录D的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当无建筑外阳构件时,SCs=1。
4.2.6 居住建筑屋面设置天窗时,其面积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15%。
4.2.7 建筑外门、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供暖房间与室外直接接触的外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中规定的 7级;
2楼栋和单元外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中规定的4级。
4.2.8 居住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
2 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mm;
2)凸窗不透光的顶板、底板、侧边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0.30w/(m2·K)。4.2.9 阳台和室外平台等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的规定:
1)非封闭阳台内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
2)封闭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2室外平台和屋顶机房等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条的规定;
4.2.10非供暖楼梯间和其他与室外接触的非供暖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外墙、外窗、外门、屋面等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表 4.2.1 中的限值规定;
2 楼梯间、外走廊等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能关闭的外门、外窗;
3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过渡空间或门斗。
4.2.11围护结构保温技术的选择和细部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宜根据当地资源状况和使用的保温材料等因素选择适宜的保温技术。外墙宜采用外墙外保温技术或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外墙保温层应连续,采用单层保温板时,宜采用锁扣方式连接:采用双层保温板时,应采用错缝粘结方式;
2外墙采用装配式保温墙板时,应保证保温层的连续性,并避免出现热桥:当预制外墙板周边保温层厚度有缩减时,外墙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计算应考虑保温层厚度的影响;墙板接缝处以及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阻断热桥的构造措施;
3 外墙和屋面应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面风道等凸出物,当外墙和屋面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等凸出物时,应采取阻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4 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埋置深度应至少与地下室室内建筑楼地面标高齐平,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内部和外部宜分别设置一道防水层,防水层延伸至室外地面以上不应小于 500mm;
5无地下室时,外墙保温层延续埋置在室外地面以下不应小于 500mim;
6 女儿墙等突出屋面的结构体,其保温层应与屋面的保温层连续,不应出现结构性热桥,当采用分层保温材料时,各层之间应有可靠粘结。
4.2.12外门窗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安装方式应根据墙体的构造方式进行优化设计。外窗外侧的安装位置宜靠近保温层内侧的位置,当不能靠近时,外门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阻断热桥的保温处理:
2外窗安装应采用附框,且宜选用节能型附框,外墙或窗口的保温层应覆盖附框,外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缝欧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案实并做好防水处理。外窗、附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标准》DB37/T 5016 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GB/T39866的规定;
3外窗外侧下口应设置金属披水板:披水板与窗之间应有结构性接,并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4.2.13 采用无热桥设计时,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4.2.11 条、第 .2.12 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保温转角处宜采用整块保温构件;保温层采用错栓固定时,应采用断热桥错栓或其他方式阻断热桥:穿墙部位应预留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应填充保温材料:外墙上不宜设置固定导轨、龙骨、支架等可能导致热桥的部件,必须固定时,应在外墙上预埋断热桥的错固件;
2 屋面保温层靠近室外一侧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宜延续到女儿墙顶部盖板内;屋面结构层上,保温层下应设置隔汽层:屋面隔汽层设计及排气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3 对女儿墙等突出屋面的结构体,其保温层应与屋面、墙面保温层连续,不应出现结构性热桥。女儿墙、风道出风口宜设置金属盖板,金属盖板与结构连接部位应采取避免热桥的措施;
4 管道穿屋面预留洞口应大于管道外径,并满足保温厚度要求,伸出屋面外的管道应设置套管进行保护,套管与管道间应填充保温材料;
5 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应与地上部分保温层延续,并应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与土壤接触的保温层外侧应有保护措施。
4.2.14 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有关规定。
4.2.15 屋面防水层下设置的找坡层为多孔材料时,应采取排气措施
4.3建护结构热性能权判断
4.3.1 当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符合本标准第4章第 .1..1521..2条的规定时,可直接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满足本标准要求。当不能满足第 4.1.4、4.1.5、4.2.1条的限值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用表详见附录 A。
4.3.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其建筑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1 外墙、屋面、外窗和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得超过表 4.3.2-1 的规定,外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不得小于 0.36。
4.3.3 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能耗,当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全年供暖能耗时,应判定建筑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并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能耗。
4.3.4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标准第 4.1.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第 4.1.4条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第 .1.5 条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外窗都应按某一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 4.1.5 条的规定。
4.3.5参照建筑外护结构的热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本标准第 4.2.条4.2.2条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时,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6 权衡判断应采用能按照本标准要求自动生成参照建筑计算模型专用计算软件,其并应具有以下功能:
1 采用动态负荷计算方法;
2能逐时设置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度、供暖系统运行时间;
3能计算建筑热桥对能耗的影响;
4能计入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5 能计算 10 个以上建筑分区;
6能直接生成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4.3.7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采用逐时逐负荷动态传热的方法计算全年供暖能耗;
2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典型气象年数据;
3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 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换气热损失等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4 建筑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及在室率、照明使用率、设备使用率应符合本标准第 3.0.2 条的规定;
5建筑物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6围护结构主要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等应按附录F取值。
4.3.8 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能耗应按下列公式规定进行计算:
式中:EH-全年供暖耗 (kWh/m2);
QH -全年累计耗热量(kWh),采用动态模拟软件进行计算
Ao-计算建筑面积(m2)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取0.93:
η2-燃煤锅炉运行效率,取0.89:
q1-标准煤热值,取8.14kWh/kgce;
q2 -综合发电煤耗,取0.33 kgce /kWh。
5 供暖、通气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应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规格、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5.1.2居住建筑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5.1.4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热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2不具备第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源热泵及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5.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和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的有关规定。
5.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和分别设置热计量装置。
5.1.7 居住建筑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集中新风加湿的热源,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集中供暖、空调及空气加湿的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限制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同时无法利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自身供暖和空气加湿用电量需求时;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低谷电时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时。
5.1.8 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5.1.9 集中供暖系统必须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锅炉房总供水管和热力站一次水管网回水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计量装置;
2 居住建筑应采用以楼栋为对象设置楼栋热量结算表和户用热量分配装置的分户热计量方法,并以设置楼栋热量结算表的热力入口作为该建筑物的热量结算点;
3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应单独设置热计量装置:
4 热量表应具备数据通信和远传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量表》GB/T 32224 的规定。
5.1.10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5.1.11 热水供暖管道的材质和壁厚,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安装方式及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住宅户内供暖系统采用塑料管道时,应采用具有阻氧特性的塑料管材。
5.1.12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或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绝热措施,且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 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较大值;
3 供冷或供热共用时,绝热层厚度应取本条第 1款和第 2 款计算出的较大值;
4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或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 H.0.4提供的数据确定;
5采用其他绝热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H中数值差异较大时,绝热层最小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6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阻断“热桥”的措施;
7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33层以上普通住宅的单位供暖面积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 23 W/m2。
5.2 热源与热力站
5.2.1 新建锅炉房时,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中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的要求。
5.2.2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5.2.3 锅炉额定工况下的设计热效率应不低于表5.2.3-1~5.2.3-3的限定值。
5.2.4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供热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供热参数等条件来合理地确定,供热半径不宜大于 300m,每个直接供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 10万 m。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 30%;
3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第 2款的条件下宜为 2台3 台;
4 采用模块组合式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相对分散设置。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块数宜为 4块~8块,不应多于10块,总供热量不宜超过1.4MW;
5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1MW 的燃气锅炉应采用比例自动调节燃烧器,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 2.1MW 的锅炉宜采用比例自动调节燃烧器;
6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和当地环保要求。
5.2.5 燃气锅炉宜直接选用冷凝式锅炉或通过结构优化实现环保高效。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且排烟温度不应高于 80℃。
5.2.6 供暖热力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一供暖系统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m,供热半径不宜大于 500m;
2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应根据热源或热力管网的供热参数确定,二次水设计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应根据供暖系统需求确定;
3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换热器或混水装置宜靠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
4 应选用高效、紧凑、便于维护管理、使用寿命长的换热器,其类型、构造、材质应与换热介质理化特性及换热系统使用要求相适应。水-水换热器应采用板式换热器;
5 换热器的总台数不应多于4台,不宜少于2台;
6 换热器的总换热量应在换热系统设计热负荷的基础上乘以附加系数,并宜按表 5.2.6 取值,供暖系统还应同时满足本条第 7款的要求;
7 供暖系统的换热器,当其中 1台停止工作时,其余换热器的设计换热量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
5.2.7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按楼栋设置燃气热水机组、模块锅炉的居住建筑,不应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必须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热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能效等级1级的规定;
2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热水负荷)相适应,容量不宜过大;
3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并配置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4 应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燃烧方式宜为全预混燃烧;
5 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6 应采用产品原厂配置的专用进气和排烟管:7 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标准对燃气供暖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2.8 燃煤(燃散煤)锅炉房应采取区域锅炉房供热方式,并应采用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原则合理配置:
1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不宜小于 14MW,且其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 60%;
2全年使用的锅炉房锅炉台数不应少于 2台,非全年使用时不宜少于 2台,但总台数不宜超过5台,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当其中一台锅炉因故障停止运行时,剩余锅炉的总供热量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 65%。
5.2.9 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并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
1 锅炉和热交换器的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和室外温度的监测;
2锅炉和热交换器最佳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等供热参数的预测;
3设置能根据室外气温和热网需求,实现供热量自动调节的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 监测和计量燃料消耗量、供热量和补水用量,锅炉房和热力站的动力用电与其他用电应分别计量。
5.2.10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居住建筑物的供暖热源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8.4.3 条的有关规定。
5.3 输配系统
5.3.1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中,热水输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采用按锅炉侧和用户侧分别配置循环水泵的二级泵混水系统;
2当系统供热半径较大、锅炉侧要求定流量运行、用户侧变流量运行且锅炉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要求一致,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二级泵系统;
3当系统供热半径不大、锅炉要求定流量运行、用户侧变流量运行且锅炉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要求一致时,宜采用锅炉侧定流量、用户侧变流量运行的一级泵系统;
4 当系统供热半径不大、锅炉允许变流量运行、用户侧也变流量运行且锅炉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的要求一致,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宜采用锅炉侧和用户侧均变流量运行的一级泵系统。
5.3.2燃气锅炉房和热力站热水输配系统中,热水循环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循环泵(一级泵)的种类应根据锅炉的流量特性确定,当锅炉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应采用定频泵,当锅炉允许变流量运行时宜采用变频调速泵。配套供应的锅炉循环水泵,其性能参数应与工程设计要求一致;
2二级泵(混水) 系统中的二级泵和通过换热器间接供热系统中的二次泵,均应采用变频调速泵;
3 循环水泵的台数均不宜过多但不应少于 2台,当不超过 3 台时,其中一台宜设置为备用泵:系统较大时,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后增加泵的台数,但不宜超过 4 台。
5.3.3 同一热源服务于不同供热水温需求的楼栋时,宜在楼栋的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泵为低于热源供水温度的热用户供热。
5.3.4 采用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 (EHRh)和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 比[EC(H)R-,并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h 或EC(H)R-a 值应按下式计算:
5.3.5集中供暖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暖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
5.3.6室外供暖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户侧室外供暖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EHR -h不大于本标准第 5.3.4 条规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
2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他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3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热力入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热力入口调节装置。室外热力管网施工图的各热力入口应标注下列内容;
1)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
2)建筑设计热负荷及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3)设计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
4)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压差 (不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智能动态控制阀阻力)。
5.3.7 集中供暖系统中,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形式和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智能动态平衡阀等其他调节装置。
5.3.8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替代静态水力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2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水力计算要求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不得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2)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
3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4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水力平衡阀的设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 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
6阀门两端的压差调节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7 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口径与开度。对于既有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静态水力平衡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算,必要时应调整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口径;
8 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产品无要求时,阀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9各种系统的热力入口,均可根据控制与调节需求设置智能流量控制阀,设置智能流量控制阀后,不应再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5.3.9设计室外供暖、供冷管道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管道数量较少、管网分支较少时,宜采用直埋敷设,直埋管道的埋设深度应在冰冻线以下。
5.4室内供暖系统
5.4.1 室内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供回水温度的选择应与热源及采用的供暖方式相适应,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80C,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 20℃,且不应小于10℃;
2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3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供水温度宜满足表 5.4.1的规定,供回水温差宜采用3℃~6℃;
采用空气源热泵、水源热泵机组等作为供暖系统热源时,应综合考虑冷热负荷、初投资及运行费用,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机组的供回水温度。末端供暖设备的供回水温度应与热泵机组的供回水温度一致。
5.4.2 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系统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户内供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宜采用双管异程式系统:当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且水平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
2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时,应按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供暖环路。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142 的有关规定,且系统工作压力不宜大于 0.8 MPa。
5.4.3 住宅室内水平供暖干管的环路布置,宜使各共用立管负荷宜相近。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检修操作并符合现行国家和山东省标准的相关规定。
5.4.4 施工图设计时,应对室内供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通过调整管径仍不满足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 15%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水力平衡措施。当设置水力平衡阀时,应满足本标准第 5.3.8 条的要求。
5.4.5室内供暖系统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内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不包括户用热量表、室温调控阀门),宜控制在不大于 30kPa 范围内;
2重力水头的作用高差大于 10m,且设计供回水温差大于 10C的供回水立管,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算重力水头,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计算值的 2/3;
3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 (不包括静态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智能动态平衡阀阻力),应考虑 10%的余量。
5.4.6 散热器宜采用金属热强度高、容水量与单位散热量比值小的钢制板型散热器,可采用钢制柱型散热器、铜铝复合型散热器、内腔无砂型铸铁散热器。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4.7 采用分室温控的集中散热器供暖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恒温控制阀,其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户内系统为水平双管式或放射双管式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设置高阻力的二通恒温控制阀;
2当户内系统为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在供水支管上设置低阻力的二通恒温控制阀,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回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或选用三通恒温控制阀。
5.4.8 散热器应明装,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时,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5.4.9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室温调控可采取分环路控制或分户总体控制,室温自动控制阀宜采用电热式控制阀,也可采用自力式温控阀或电动阀。
5.4.10单体建筑供暖工程施工图应标注下列内容:
1各层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平面图中标注加热管的管径、管长及管间距:
2热力入口标注建筑设计热负荷、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设计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及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不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智能动态平衡阀的阻力)。
5.5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5.5.1 应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排风设施的条件。
5.5.2住宅建筑宜设置新风系统或预留设置新风系统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分户新风系统,不宜采用集中新风系统:
2 新风量宜按最小换气次数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3宜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并宜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
4 排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热回收新风机组》GB/T21087 的规定;
5 排风能量回收装置排风量与新风量的比值 R不应小于0.75,并宜维持室内微正压;
6应对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进行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可按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155-2019 附录 F.3 的计算方法进行;
7 排风能量回收装置的新风进风侧宜配置不低于中效的过滤装置,回风侧宜配置初效过滤装置。
5.5.3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时,应选择能效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规定为3级的产品。
5.5.4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单元式空调机组、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效限定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和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中相应规定的较大值。
5.5.5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直燃型浪化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主机设备的性能参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和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中相应规定的较大值:水(地)源热泵机组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ACOP)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 中节能评价值要求。
5.5.6 当空调末端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集中冷源空调系统的空调末端,应设置温控水路电动两通(调节)阀。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 建筑有生活热水供应时,生活热水系统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6.1.3 卫生器具和用水洁具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不宜低于2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GBT 31436的规定。
6.1.4 生活给水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6.1.5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其冷却塔节水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7/5155 的规定。
6.2 生活给水排水
6.2.1 设有可靠市政或小区给水管网的建筑,应利用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2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入户管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2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45MPa;
3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水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4 各分区内低层超压部分应设减压设施,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且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要求。
6.2.3 应结合市政供水条件及要求、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要求,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加压供水方式。
6.2.4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加压水泵。水泵的O-H特性曲线应选择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并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
值》GB 19762 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6.25生活水泵房官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不宜设置在最底层;水泵吸水水箱(池)宜减少与用水点高差,且宜设置在高位。
6.2.6 室外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直接挂入室外污水管网。
6.3 生活热水
6.3.1 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新建高度100m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当采用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时,其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太阳能提供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主要热源;
2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蒸汽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提供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
3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容积式电加热设备提供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
6.3.2 采用太阳能提供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时,应根据建筑功能、安装条件、热水用水规律、使用者要求等因素,按下列规定设计:
1 日均用热水量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选取;
2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u大于0.6的,不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3 采用分散辅热的,辅热热源应靠近用水点;
4 宜采用定时循环方式;
5 太阳能有效利用率,不应小于 42%。
6.3.3采用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作为太阳能辅助热源提供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干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规定的1级能效要求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要求。
6.3.4 采用燃气锅炉作为太阳能辅助热源提供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94%。
6.3.5采用空气源热至热水机组作为太阳能辅助热源提供生活执水供应系统执源时,热要执水机组在
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3.5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6.3.6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太阳能辅助热源提供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6.3.7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不低于45℃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5s。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m。
6.3.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出水温度宜为 55℃~60℃。
6.3.9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 0.01MPa;
2 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
3 热媒管应设置自动温控装置。
6.3.10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绝热层厚度可按照附录H确定。
6.3.11 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6.3.1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检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热水系统热水耗量和总供热量:
2 应检测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3 应监测每日用水量和供水温度;
4 对于3台及以上机组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7 电 气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7.1.2 电气设备选型应选用高效低耗、性能先进、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电气产品。
7.2 供配电系统
7.2.1 当变电所设在居住建筑内时,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当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
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
7.2.2 变电所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380V/220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末端配电箱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m。
7.2.3 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并宜采取谐波抑制措施。变压器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规定的能效等级 2级及以上的要求。居住建筑变电所应选用 D.yn11 结线组别的变压器,宜选择非品合金铁心型低损耗变压器。
7.2.4 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
7.2.5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达到 250kW 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 及以上时,宜采用 20kV或10k供电。
7.2.6 居住建筑的三相照明配电干线,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2.7 在满足动热稳定、机械强度及末端电压损失要求的同时,低压配电主干电缆宜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
7.2.8 居住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高层居住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7.2.9 建筑物宜选用与之同寿命的电线电缆。
7.2.10 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电能计量装置,高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带远程抄表功能的电能表,并按楼层集中安装。
7.2.11 公共区域配电设备应设置分项计量能耗监测装置。
7.3 照明系统
7.3.1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 LED 灯和节能控制措施。
7.3.2 居住小区公共设施常用房间或场所及户内主要房间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简称LPD)及对应的照度值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
7.3.3 居住小区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配合建筑专业设置导光系统,合理利用天然采光。在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按照环境照度分区设计,
7.3.4 居住区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和灯具,并具有节能控制措施。
7.3.5居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制谐波发身限值》GB17625.1 规定的 C类、A类和 D类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7.4 智能控制系统
7.4.1 居住建筑应采用节能型和具有开放协议接口的电梯。
7.4.2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检测装置。
7.4.3风机、水泵等公共设备应设置分项计量装置,长期连续工作的水泵、风机等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7.4.4 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家居系统。
7.4.5 电动车充电桩宜采取智能控制措施,降低充电桩总计算负荷容量。
8 可再生与清洁能源利用
8.1 一般规定
8.1.1 居住建筑的用能应根据当地资源禀肤与适用条件统筹规划,结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优先应用可再生与清洁能源。
8.1.2 采用可再生与清洁能源时,宜根据适用条件、当地居住建筑冷热负荷特点和投资规模,进行适宜性分析,确定单一或复合该类能源用能比例、保证率和系统费效比。
8.1.3 可再生与清洁能源利用系统应设置用于系统节能效益监测的计量装置。
8.2 太阳能系统
8.2.1 居住建筑宜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光电转化效率不宜低于18%。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计量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50865的规定。
8.2.2 因安全、光照或其他因素限制,确不具备太阳能光热或光伏光热利用条件或不适宣安装的新建居住建筑,可选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替代。
8.2.3 太阳能利用系统应设置安全防护、运行控制、工况切换等完备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
8.2.4 太阳能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气候特征、冷热负荷特点和使用条件,为居住建筑供电、供热或长短期蓄热,为无制冷需求建筑的热泵供暖系统回补低温热量。
8.2.5 有集中供暖制冷需求的居住建筑,宜采用太阳能系统与地源或空气源热泵复合的供热空调系统。
8.2.6 太阳能系统与构件及其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2 由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构成的围护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3 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8.3 地源热泵系统
8.3.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对工程场区内岩土体地质条件进行勘察。对已具备水文地质资料或附近有水井的地区,应通过调查获取水文地质资料。
8.3.2 当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为居住区或用户供暖制冷时,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规定的2级。
8.3.3 宜利用地埋管系统蓄冷为夏季建筑空调末端供冷,同时向地埋管系统回补热量。
8.3.4 仅供暖或供曙负荷在冷负荷14倍以上的居住建筑,采用浅层地埋管地源热泉系统时,应对地埋管系统采取热量回补措施或复合热源系统,并根据建筑物全年动态冷热负荷及热泵机组性能参数,进行地源侧提取与释放及回补热量平街计算,计算周期不应小于1年,系统总回补释放热量应与其总取热量基本平衡。
8.3.5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应在获取取水许可证后,根据水文地质斯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的同层回灌措施,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监测。
8.3.6 江河湖水与污废水等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前,应对地表水体资源和水体环境进行评价。应综合分析这些地表水源水温、输运距离等对系统运行经济性和能效比的影响。
8.3.7海水源热泵取水应采用海岸深水区开式直接取用方式。利用海岸深水井间接取用海水方式,应对海水渗入区岩土层的水文地质环境进行评价,并对海岸深井取用(海)水水质与海岸线水文地质进行长期监测。
8.3.8 地源热泵系统不能完全满足用户供暖需求时,宜采用地源热泵复合多能互补的供暖形式。
8.3.9 地源热泵系统监测与控制工程应对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系统地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供能量等参数进行监测。
8.4 空气源热泵系统
8.4.1 居住建筑应用空气源热泵机组空调宜为低温型,具有制热为主兼具制冷的功能。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8.4.2 沿海地区,空气源热泵系统应有防风、防腐蚀及防冻措施。
8.4.3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居住建筑物的供暖热源时,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性能系数(COP),冷热风机组不应小于 2.20,冷热水机组不应小于2.40。
8.4.4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温、湿度等工况进行修正;应根据系统特点、用户使用习惯等因素对制热性能,制热量进行修正;采用空气源热泵多联机时,应根据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长和高差进行修正。
8.4.5居住小区内多台空气源热泵模块机组集中布置时,应减少对居住小区声环境的影响;应优化机组布置,减弱机组周边产生的冷(热)岛现象对其制热(冷)量的影响。
8.5 水热型地热能系统
8.5.1 应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通过产能测试对水热型地热能系统的可行性、适宜性、开发利用总量和开发强度进行评价。地热可开采量及产生的热量计算等应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37/T3848和《单井地热资源评价技术规程》DB 37/14243 的有关规定。
8.5.2 水热型地热能系统取用地热水量不得大于获批的允许最大开采限量和开发强度。
8.5.3水热型地热系统应采用同层回灌、采灌平衡、以灌定采的开采模式。开采孔隙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应低于 80%,开采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应低于 90%。
8.5.4 根据地热资源状况、水文地质和实验测试井数据等条件,确定取水井与回灌井配比和间距。
8.5.5 应采用先进技术与工艺,绿色开发,梯级、综合与高效利用水热型地热能。
8.5.6 水热型地热能利用应设计采水井与回灌井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动态监测系统,实现开采、监测、生产与评价体系的数字化、智能化。
附录A居住建护结热设计用表
A.0.1 建筑设计文件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一般包括:设计依据:项目概况:本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子区与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外墙保温细部构造做法;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用表等。
A.0.2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方法分为直接判断法和权衡判断法,具体按附表A规定的内容填写。
A.0.3填写附表A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写内容应准确,简明,且应与构造详图、建筑热工计算书一致。
2当居住建筑的热工设计满足本标准第4章4.1.4、4.1.5、4.2.1、4.2.2、4.2.7条的规定时,可直接判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设计符合要求;当不能满足本标准第 4.1.4、4.1.5、4.2.1条的限值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3“节能做法”栏目内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的基层材料与厚度及保温层材料与厚度:外墙保温尚应填写采用的保温系统名称及采用的标准图编号。
4外窗“选用类型”应填写窗框型号 (如 70 系列等)、窗材料(如隔热型材铝合金以及隔热条规格、腔内是否填充保温材料等信息)、中空玻璃种类(如三玻两腔单银 LOw-E 玻璃、真空玻璃、是否采用暖边等)以及中空玻璃的空气间层厚度等。
5 寒冷 B 区东、西外窗设置外阳时,应明确外遮阳装置类型;
6表中未能说明的内容可自行补充。
附录B 外墙和屋面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计算
附录C面积和体积计算
附录D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附录E 建筑外窗热工性能参考选用表
附录F建筑材料导热系数及其修正系数
附录G 塑料管的选择
附录H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和最小热阻
附录I 设备专业节能判断文件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要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全文完
根据网络整理
END